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淮南雅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再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雅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菜市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该单位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与祥和路交口西南侧京建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

法定代表人:曹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淮南雅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公司)及一审被告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皖民申23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雅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白冰,被申请人广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胡蓉,一审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雅学公司的再审请求: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广艺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雅学公司与广艺公司之间并非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2、二审判决认定“二审庭审中,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也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是错误的。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为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万景公司)逾期付款并判令中万景公司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更是错上加错。雅学公司已向实际施工人马某支付案涉工程款430万元用于马某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雅学公司认为广艺公司系要求雅学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3、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马某,马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4、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同时雅学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能证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广艺公司答辩称:1、广艺公司与雅学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苗木采购合同》,实际上系道路这一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附属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苗木采购与具体种植、养护等施工义务。广艺公司与雅学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实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雅学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对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出异议。2、雅学公司应依法依约向广艺公司履行付款的义务,且付款条件成就。广艺公司中标的绿化工程于2013年10月15日经淮南市审计局完成了审计,对审计结果,雅学公司没有异议。实际上在2015年雅学公司是认同涉案项目是经过验收且合格的,所以雅学公司的再审事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雅学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并不是新证据,且证明不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广艺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方,雅学公司当然负有向广艺公司付款的义务。3、涉案工程项目经过竣工验收,且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工程价款的审计,具备给付价款的条件。但雅学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广艺公司付款,一直对广艺公司违约。4、广艺公司与雅学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广艺公司与马某之间没有工程转包、分包关系;而且,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广艺公司对马某没有任何授权。马某不是实际施工人,雅学公司是否向马某付款不影响且不免除其应当履行向广艺公司付款的义务。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一审被告城投公司述称:1、雅学公司的再审请求与城投公司没有关联。2、雅学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城投公司既不知情,也与城投公司无关,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判。3、一审二审判决城投公司与广艺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正确的。4、一审二审判决已经对法律关系作出了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应当是买卖法律关系,城投公司认为假定本案是买卖法律关系,城投公司也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同样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雅学公司主张其已向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马某支付工程款430万元,并认为广艺公司系要求雅学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原判认定“2015年1月23日,马某以项目承包人的名义给中万景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安徽广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承接的贵公司沿山路绿化工程项目目前已收到工程款叁佰万元,因本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白冰款共壹佰万元,利息三十万元,本人同意从贵公司尾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白冰本人,此据’。该委托书没有加盖广艺公司单位公章,中万景公司从应付给广艺公司工程款中支付给白冰(中万景公司工作人员)130万元”。原判认定事实和争议焦点均涉及案外人马某,本案需追加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汪慧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