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362号
原告:海口美兰赣江苗圃场,经营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村委后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JFKU8P。
经营者:***,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原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黄龙,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和,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与祥和路交口西南侧京建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6053Q。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海口美兰赣江苗圃场、***与被告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海口美兰赣江苗圃场、***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口美兰赣江苗圃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