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9900号之二
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
被申请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
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599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4,81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4,819.44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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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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