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终4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640452XT。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顺祥,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政勇,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王学忠。
上诉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渝0120民初453号民事判决,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上诉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旭东
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
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