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9900号之一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长。
被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4,144元,合计4,194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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