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3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泉,四川章天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四川章天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斌,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29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92577.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案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92577.8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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