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73-1号
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孟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泉,四川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四川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后收取2087.5元,由原告成都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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