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5民初22号
原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乡小苏村村南310国道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