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7095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9233518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2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中铭宸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太原路交口中间智立方2期8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F4B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城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铭宸建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中铭宸建控股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中铭宸建控股有限公司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卫青
人民陪审员章建华
人民陪审员金木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