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2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龙门镇。 被执行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 法定代表人:姜义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0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163.7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未履行。本院先后四次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于2022年1月1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510501686118xxxxxxxx和340014509130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1月10日。到期后如需续冻结,请于冻结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结申请。2022年5月13日,在案外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对其应收款31530.76元进行了扣留、提取,但因工程未审计,暂不能付款,未能实际提取。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执行到位款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已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