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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太原路交口中间智立方2期14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银行储蓄、存款信息、证券信息、理财产品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财政局的G109线至帕那居委会公路工程的工程款465,659.93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据(2020)藏0602执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资金实施保全,并于2022年6月27日委托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财政局的G109线至帕那居委会公路工程的工程款429,796.35元,已将案款汇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中,暂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五、经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终本约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重新执行的条件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次*** 审判员 拉巴次仁 审判员 扎西达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卓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