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5946号之一
原告:区利浓,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高塘湖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836728051。
法定代表人:苏苗苗。
被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区利浓与被告坤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区利浓于2023年8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利浓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利浓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4.17元,合共716.88元(已由原告区利浓起诉时预交),由原告区利浓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