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某某、克什某某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6504号 原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42506161126X1,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宇宙地镇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原告***与被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