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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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6504号
原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42506161126X1,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宇宙地镇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原告***与被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