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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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3679号
原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42506161126X1,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宇宙地镇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宇宙地镇很黑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宇宙地镇很黑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主任。
原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宇宙地镇很黑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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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什***鑫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