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850号 申请人:**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9UEL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16号院1号楼**集团大厦2001、2002、2101、2102、2201、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560584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泰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写字楼C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D69YL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泰禾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5291294.6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泰禾建材有限公司在深市A股市场证劵账户0800********中的证劵代码000671(证劵简称阳光城)股票194034314股,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