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6733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3月24日生,住汶上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住汶上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生,住汶上县。 原告:***,女,汉族,1982年5月30日生,住汶上县。 原告:***,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汶上县。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汶上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56号国际财富中心。 负责人:***。 第三人: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