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749号
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东龙潭寺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彩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