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749号

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东龙潭寺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彩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