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782民初449号 原告: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计5223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晟恒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海洋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