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4民初5989-1号
申请人: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学府街翰林苑沿街5-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赵家崖头村206国道83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9137072507579138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银行卡号为3705××××0772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银行卡号为3705××××0772的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10万元;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