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鑫易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鲁0784民初5990-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
关于本院在审理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鑫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鲁0784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银行卡号为3705××××0772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
二、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三、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附:(2021)鲁0784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