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鑫易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鲁0784民初5989-3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购房款)110万元;
二、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在上述查封期限内,不予支付被申请人***易置业有限公司。
附:(2021)鲁0784民初598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