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曹窑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8********。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潍徐南路26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2********。
被执行人:潍坊市基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学府街翰林苑沿街5-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REU3H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784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