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1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9604J。
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南河路二段565号1栋1单元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01910805。
法定代表人尹华跃,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17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封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17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