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26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