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格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26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