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13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格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棉县回隆乡下叶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41***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四川西格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4894元,申请执行费26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西格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川0116执7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