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奇特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工业园区B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2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怀来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独资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该案件应当移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2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故三河市人民法 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