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平原县,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因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生效的(2020)鲁1426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市桥东支行的账户存款2162.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