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保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平原县,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因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生效的(2020)鲁1426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的账户存款4923.73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