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财保216号
申请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坊子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25.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