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234号
申请人: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昆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尚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