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民初1051号
原告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粗昆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52元,减半收取计197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26元由原告山东东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化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