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8财保211号
申请人: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宅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乾,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坦埠镇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广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