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7278号
原告: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舸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何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