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1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思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7794元及利息,执行费646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