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657号
原告:文登区永建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泊子村东首。
经营者:***,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山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28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文登区永建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威海山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文登区永建门窗加工厂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登区永建门窗加工厂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区永建门窗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文登区永建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