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609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安,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林源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