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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百园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和、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7734号
原告:新市区百园***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号。
经营者:王淑珍,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租赁站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传浩,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租赁站财务主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和,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26层A户。
法定代表人:李德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恒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百园***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和、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恒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市区百园***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百园***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百园***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7.93元(原告已预交17695.8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8847.93元,另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8847.93元。
审 判 长 秦 立 芬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庆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