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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和、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11639号
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号。
经营者:纪妍,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和,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26层A户。
法定代表人:李德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恒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和、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恒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思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