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中威大街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26层A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