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113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xx元,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113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