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83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邹城市同广管道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同广管道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88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6月1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苗勇
审判员关振建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