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12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与华龙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合诉被告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合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