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3105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与华龙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浩全。
原告***与被告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华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