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民初1207号之一 原告: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三涧溪村(城东工业园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温泉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与华龙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济***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板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3元,减半收取计70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