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南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执保378号
申请人: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西壕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连顺辉,经理。
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开发区珠海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晓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现金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我院以(2018)鲁1003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8年8月13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