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执保37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西壕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连顺辉,经理。
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开发区珠海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晓钟,董事长。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鲁1003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移交执行。本院以(2018)鲁1003执保3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元的冻结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