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3824号
原告: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西壕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连顺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晓钟,董事长。
原告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南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保全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明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