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766号
原告:潍坊重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昌北路**齐城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4937655457。
法定代表人:郑发龙,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住所地:寿光市龙泉街**代码:9137078316569467XU。
原告潍坊重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重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重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