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伊莱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25财保17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伊莱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金汉
书记员  陈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