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4234号
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昌北路3378号齐城国际2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和平路西段南侧(水利局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职员。
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07297.60元及利息;2.依法确认原告对以上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6、7、26号楼外墙保温维修费47000元及世纪铭城连廊保温工程款1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暂计50000元。2022年10月10日,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重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